风声|用拒聘羞辱川大毕业生,是“替天行道”还是明目张胆的就业歧视?|环球快报

2023-06-28 11:48:12    来源:凤凰网

作者丨康有华

中国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

近日,四川大学研究生张某诬告他人偷拍的事件,在网络上闹得沸沸扬扬。尽管川大已对其作出留校察看等处分,但依然有不少人对处理结果感到不满。北京有一家律所表达其不满意见的方式较为特殊,该律所直接发出拒绝招聘川大毕业生的通告,理由就是根据上述处理结果认为川大毕业生品质难以信服。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这样的招聘通告,虽然是替不少人在网上出了一口恶气,某种意义上也是对川大研究生张某发动网络暴力的反噬。但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其中未免存在违反禁止就业歧视规定的问题,一定程度上让无辜的川大毕业生替张某背了“黑锅”。

禁止歧视:是缔约自由的界限

《就业促进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

从上述条文的立法精神来看,并非将禁止歧视的范围限缩于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这四项因素,而是旨在消除各类形式的就业歧视,以确保劳动者享有公平的就业机会。

在如今的就业环境中,学历歧视越发普遍的存在,几乎已成为人尽皆知的问题。保障劳动者的就业权利作为立法的出发点,自然也应包括对学历歧视的禁止。

当然,禁止歧视并非意味将所有层级和类型的学历都一视同仁,消除任何学历上的差别;而是意味着用人单位在招聘时不得毫不讲理地一刀切,将特定学历的毕业生都直接排除在外。

虽然该律所拒招川大毕业生的通告,并非典型意义上所谓“拒招非985、211(双非)学历”的学历歧视,但其拒绝招聘的理由还是较为明显的欠缺合理性。

仅仅根据某个川大研究生的行为以及川大在该事件中的这一次处理结果,该律所如何能得出川大毕业生品质都难以信服的结论?无论从理性分析还是常识经验来看,这样的结论都是十分荒谬的。该律所无异于是在通过这种羞辱式的歧视性招聘通告,发泄自己对川大处理结果的不满。

同样必须指出的是,律所也有自主经营的权利和选人招聘的缔约自由。《民法典》第五条就指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遵循自愿原则。律所完全有权利在招聘通告中声明自己想要或不想要录取的大学毕业生。

但是,缔约自由在社会交往活动并非没有界限,私人的自主经营活动也要受到社会的约束。作为法律重要的价值导向,创建公平就业的社会环境,意味着禁止就业歧视也会构成律所招聘时行使缔约自由的界限。该事件中,律所拒招川大毕业生的通告,既然已经逾越了这条界限,因而不能再将其视为律所依法享有的缔约自由。

此外,《就业促进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创造公平就业的环境,消除就业歧视。”该条规定设定了促进公平就业的行政职责和义务。因此,上海市人社局在回应记者咨询时明确答复此种招聘通告违法,是依法履行其职责的应有之举。

《劳动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督用人单位并制止其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就此而言,该律所当地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当积极作为,责令该律所撤回此种歧视性的招聘通告。

该事件目前发展的结果是,律所已将拒招川大毕业生的通告删除,并向媒体表示川大毕业生也可招聘。但各地的劳动行政部门也不能就此打住或只是隔岸观火,而应当密切关注近期是否仍有类似的歧视性招聘公告,加强监督检查工作。

从结果而言,尽管此次拒招事件对就业环境整体几乎没有任何影响,但在当前对大学毕业生依然十分严峻的就业形势之下,放任此种歧视性招聘无疑将让众多毕业生心寒。

不能以暴治暴

此次招聘歧视发酵的源头,是川大研究生张某引发的诬告偷拍网络暴力事件。歧视性的招聘,一定程度上也是在利用网络平台,通过拒绝招聘川大毕业生的方式给川大施加压力,使其更严厉对待此类事件;并且,以“连坐”式的羞辱让川大的毕业生都记恨张某,使张某承受更多的攻击和指责。

就此而言,拒聘反映的是网络暴力的“互殴”,虽然都打着“替天行道”的旗号,但都脱离了法治的轨道。

克服互联网暴力的困局,无论是政府、学校还是民众都应保持理性的思考,坚持从法律途径化解纠纷。

如果张某当初跟能跟大叔沟通清楚,不以侵权的方式私自拍摄视频发到网上并带偏舆论,那么就根本不会有后面的闹剧;

如果川大在处理过程中详尽公开相关证据材料和处理依据,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并严格依照正式程序讨论和决定处理结果,那么公众的质疑和不满也会减少;

如果律所遵守劳动法规,不发布此种歧视性招聘公告,劳动行政部门积极纠正就业歧视行为,那么也不至于波及伤害本在苦苦求职而与网络暴力无关的川大毕业生们。

就此而言,即便没有在一开始坚持法律途径,在后续的过程中如果能回到法治轨道,其实本不会引发现在如此之多的争议问题。

律所拒绝招聘川大毕业生是不合法的就业歧视,只会引发更多的网络暴力和社会矛盾,绝非私人的缔约自由或正当的意见表达。而律师,作为法律专业工作者,与其将不满发泄给无辜的大学毕业生,倒不如为被诬告冤枉和网络暴力的受害者提供更多的法律援助。

本文系凤凰网评论部特约原创稿件,仅代表作者立场。

编辑|萧轶

标签:

X 关闭

X 关闭